发布时间:2014/6/30 9:23:03 浏览次数:1453 来源:
连建〔2014〕75号
关于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紫金佳苑
7、9、13号楼及南、北区地下室商品房的批复
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申请预售紫金佳苑7、9、13号楼及南、北区地下室商品房报告及有关资料已收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位于连城县莲峰镇新兴村(环城北路南侧),经审查,预售资料齐全,方案基本可行,开发建设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符合预售条件,同意你司紫金佳苑7、9、13号楼及南、北区地下室商品房可预售建筑面积61486.12平方米,共921套(间、个)。其中:成套住宅建筑面积:31088.60平方米,共281套;住宅建筑面积:334.50平方米,共2套; 店面建筑面积:2223.57平方米,共12间; 车库建筑面积:191.92平方米,共2间; 车位建筑面积:27647.53平方米,共624个。予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连房预售证[2014]第03号)。
你司必须严格按商品房预售及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规范经营。销售面积必须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及福建省和龙岩市房产测绘等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商品房的单位价格必须按照连价[2011]21号文要求及经县物价局备案价格进行销售,并应按连建[2006]84号文及发改价检[2011]548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所收预售款必须用于该商品房的工程建设及涉及工程建设的相关费用上,不得挪作他用。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一天内应将新售房源情况,已批准预售楼盘的内容向社会公布,在商品房销售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楼盘表现形式及时如实公布每套商品房面积、售价及已售或未售的销售状态等其他按规定应公示的所有资料,并在10天内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开盘售房。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