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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7/7 8:44:18 浏览次数:2612 来源:

 连政综〔20134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的工作意见》(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县房价水平,现对我县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确定如下: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三是单套实际成交总价低于90万元(不含车库、车位、杂物间)。

该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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