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4 9:06:49 浏览次数:399 来源: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商业银行、房地产中介机构:
《连城县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维护我县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根据《建设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和《龙岩中心城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龙建房〔2019〕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省人民政府、省纪委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效能督查工作精神以及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暂行)
2.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理流程
3.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范式)
4.存量房监管资金划转通知书(范式)
5.存量房监管资金退款通知书(范式)
6.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范式)
附件1
连城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和《龙岩中心城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龙建房〔201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通过继承、析产、赠与、拍卖、司法裁判、以房屋价值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存量房所有权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免费、安全、快捷、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为我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组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信息平台,并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设立存量房资金监管窗口(以下简称监管窗口)。
第五条 我县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管理制度。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系统联网,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网上监管。连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连城县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相关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以下简称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通过监管系统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由买受人将监管资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待交易双方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监管窗口按照《监管协议》划转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 交易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购房资金必须实施资金监管。监管金额为经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资金(含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等),各商业银行对存量房的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所收取的佣金、代办服务费等同时纳入资金监管。
第八条 交易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可以选择接受或申请免除资金监管。选择资金监管的,监管金额应当经交易当事人协商确定。免除资金监管的,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第九条 进行资金监管的,交易当事人应当签订《监管协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当事人可共同向监管窗口申请免除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关系为直系亲属的,包含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房屋共有人之间转让其所占房屋份额的;
(三)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交易当事人申请免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当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免除资金监管,同时交易当事人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网签备案
1.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共同至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监管协议》,买受人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交易双方同时需将房地产经纪机构佣金、代办服务费等足额存入监管账户。
2.自行达成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共同至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住建局窗口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监管协议》。买受人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
监管系统中显示资金足额到账后,监管窗口方可出具《交易告知单》。
(二)不动产转移登记收件
交易当事人共同持经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监管协议》《交易告知单》和不动产转移登记所需材料至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监管资金划转
根据《监管协议》约定,监管窗口依据《监管协议》和监管系统中“不动产转移登记已办结”的信息(二者缺一不可),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资金的结算划转。
第十三条 连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时,应当收取经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告知单》。
第十四条 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如需修改《监管协议》,交易当事人持身份证明和《监管协议》至监管窗口申请修改《监管协议》。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监管协议》不可修改或撤销。
第十五条 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结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当事人可以到监管窗口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监管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资金退回至付款人账户。
(一)交易当事人经协商终止交易,交易当事人双方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后,持身份证明、《监管协议》共同至监管窗口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申请。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交易终止的,可由交易当事人单方持相关材料至监管窗口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申请。
(三)因交易房屋或土地被查封(限制)等原因造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无法办理的,可由交易当事人单方持身份证明、《监管协议》至监管窗口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申请。
第十六条 我县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自愿合作从事资金监管业务。监管银行应当与县住建局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为县住建局开立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当具备规范运营能力并满足网络技术条件要求,监管银行系统须与监管系统联网,实现交易结算资金信息的实时传递与交换。
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在收到监管窗口划转指令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资金的划转。
第十八条 监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监管资金独立于县住建局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监管资金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第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当事人发生的纠纷,由交易当事人自行解决,县住建局不介入交易纠纷。县住建局不承担《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资金以外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监管银行应当不断健全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建设,为交易双方提供便捷的资金监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满足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划转要求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监管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交易资金。
第二十二条 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及机制执行资金监管,如有违反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县住建局有权暂停或撤销监管银行的监管资格。监管银行应配合本办法实施工作,拒不配合或引导、诱导交易当事人逃避资金监管服务的,县住建局有权暂停或撤销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资格,并向中国人民银行连城县支行、连城县银保监管组通报。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应当主动向交易当事人提示资金监管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引导、诱导交易当事人逃避资金监管服务的,县住建局有权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予以通报并暂停或取消存量房网签资格,并按《连城县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记录信用档案,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2
附件3
协议编号: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卖方:
买方:
监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于 年 月 日经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 )。三方在公正、诚信的基础上,根据《连城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号)要求,经卖方、买方、监管部门三方就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一条 买卖双方自愿将房屋交易相关资金(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万元)存入监管部门开设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进行委托监管(以汇入监管账户的资金数额为准)。三方按照以下约定对交易监管资金进行资金划转:
1.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完成后,申请人执《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本《协议》到监管部门申请划转监管资金,卖方至银行窗口办理资金划转。(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2.若不动产登记办理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交易终止,买卖双方共同到监管部门注销网签合同解除资金监管,提出监管资金划转申请。经监管部门核实确认后,买方至银行窗口办理资金划转。(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三方在资金监管期限内,不得注销上述划转及监管账户,不得要求将监管资金划入其他账户。
第二条 买方应将存量房交易资金足额存入监管方监管账户后,买卖双方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条 交易监管资金在监管期间产生的利息由监管银行与买卖双方自行结算,监管方不得收取资金监管相关费用;划转交易监管资金时买、卖双方要求跨行转账,其手续费按规定自行支付。
第四条 监管部门按本《协议》约定对双方存量房交易资金进行监管,不动产登记办结后,负责协助买卖双方完成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交付。若因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产生任何纠纷并有其中一方提出异议的,应由买卖方共同申请解除本《协议》并退还相应资金;也可按照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资金划转。
第五条 买卖双方提供的存量房交易申报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因买方或卖方原因,致使存量房监管资金未能进入监管账户,由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由此引起的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买方或卖方需委托他人办理监管资金划转手续的,受托方可执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本《协议》申请办理监管资金的划转手续。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买、卖方各执一份,监管部门(开户银行一份)两份。买方、卖方、监管部门三方签字生效。
买方(签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卖方(签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监管部门(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存量房监管资金划转通知书
基 本 信 息 |
卖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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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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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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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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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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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协议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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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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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划 转 |
监管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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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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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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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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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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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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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存量房交易成功,卖方凭此通知书至监管银行窗口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申请人:
经办人:
审核人:
监管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存量房监管资金退款通知书
基 本 信 息 |
卖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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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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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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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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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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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协议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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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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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划 转 |
监管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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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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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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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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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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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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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存量房交易终止,买方凭此通知书至监管银行窗口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申请人:
经办人:
审核人:
监管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存量房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买受人(买方): 证件号码:
买受人(买方): 证件号码:
出售人(卖方): 证件号码:
出售人(卖方): 证件号码:
兹有买方向卖方购买坐落于
的房产,不动产权属证号为: ,房产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经买卖双方协商决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特签署本声明。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纠纷等风险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卖 方(签章): 买 方(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抄送:县委办,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中国人民银行连城支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