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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11/24 15:10:19 浏览次数:1099 来源: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示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房屋过程中,要加强风险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特别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证件合法性及是否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开发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连城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表》、《连城县商品房基本情况公示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账号、项目总平面图、项目不利因素、《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并设置销售人员监督台,公布监督电话。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经纪机构备案证》、《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二、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遵守,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进行变更或撤销。同时,着重注意以下四项事宜:一是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阅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二是必须要求开发企业网上签约,书面合同条款应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应仔细阅读合同中关于土地使用期限、付款方式、交付条件、交房时间、产权登记等约定条款,并应就可能发生的面积差异、规划设计变更、质量问题、违约责任等具体问题处理以及补充合同条款,应当与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和明确。必须确保合同中所有内容填写完整和全部理解后,方可签订合同。三是对于实践中容易发生权属争议的车库、车位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问题,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事后引起纠纷。四是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若购房人发现有违反平等、自愿原则的合同条款可以向开发企业提出修改意见,否则,事后法律风险增加,维权难度增大。

 三、及时办理网签合同登记备案:合同网签之日起三十日内,购房人应当要求开发企业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可以抑制开发企业“一房多卖”、任意调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资金安全。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该项目监管楼幢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名称及账号等相关内容。购房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预售首付款、追加的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应当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除监管账户外,开发企业要求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其他银行账户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规定,购房人应予以拒绝,并应核实微信转账、POS机刷卡的银行账号是否为监管账户。

  五、监督方式:广大购房者如发现我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来电投诉反映。监督电话:0597-3120711

六、其他。本风险提示仅供参考,未尽事宜请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执行。注意依法交易,避免风险。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

202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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