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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告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7 15:50:04 浏览次数:341 来源: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连建〔2021〕168号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告知制度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防范预售资金被挪用、侵占现象发生,确保预售资金及时足额缴存到指定监管账户,经研究,决定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告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时,必须同时让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有关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详见附件)。《告知书》示范文本须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对外张贴公示。

二、《告知书》一式二份,由销售人员如实填写完整,其中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须与售楼场所对外公示的,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账户一致。《告知书》填写完整交购房人核对无误后签字(含联系电话)并摁手印。购房人持一份作为交款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告知购房人按《告知书》上面的监管账户直接缴存首付款、分期付款等购房款,并将POS机关联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交款提供便利;另一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集,于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移交县住建局备查。

三、县住建局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告知制度情况进行抽查巡查,对不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的,暂停商品房合同网签功能,通知监管银行暂停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并责令限期(不超过3天)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对擅自挪用、侵占购房者预售资金,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销售等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有关事项告知书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7日



附件:

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有关事项告知书


(购房人):

为防止您的购房款被挪用、侵占等问题,根据《连城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连建〔2021〕133号)等相关要求,特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您已于____年__月_日成功认购 (项目名称)

号楼 房,单价 元/平方米,总价 元;车位 号,总价 元。请您将上述所有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等)按照约定期限直接缴存或划转到下面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

二、上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与售楼场所对外公示的,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账户一致,请注意甄别。

三、您的购房款如未按规定直接缴存到上述监管账户,将出现被挪用、侵占等风险,您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侵犯。

四、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放贷银行未将你的购房款直接缴存到上述监管账户,请留存证据及时向我局反映。

五、本告知书一式二份,在购房人签订认购协议书同时签订。由销售人员如实填写完整,交购房人核对无误后签字(含联系电话)并摁手印。购房人持一份作为交款依据,另一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集,于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移交我局备查。

告知人: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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