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4 16:15:02 浏览次数:103 来源: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交发大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申请预售连城县莲峰镇莲北大道3号“未来城二期20号楼、22号楼、23号楼”的报告及资料收悉。申请可预售总建筑面积20208.77平方米,计158套(其中:成套住宅可预售总建筑面积为20208.77平方米,计158套)。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商品房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1. “未来城二期20号楼、22号楼、23号楼”预售材料齐全,符合预售条件。经审查,同意核发“连房预售证〔2024〕第02号”预售许可证,批准你司预售以上所列项目。
2.所收预售款必须存入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并接受我局及监管银行监督,用于本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行监管专用账户:8010021200000046580。
3.前期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及临时业主公约,应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要求买受人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4.你司应当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预售商品房必须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公布经批准预售的具体位置、幢号、楼盘表、面积、价格(一房一价、明码实价)等信息。已销售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行设定抵押,严禁“一房多卖”。
5.你司应抓紧施工,确保如期交付使用。
6.你司必须在十日内开盘预(销)售,并在售楼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关证件及楼盘销售状态和销售价格。严禁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4日
抄送:市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统计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