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7/4 16:11:39 浏览次数:1522 来源:
连城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连建[2008] 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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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龙房综[2008]40号)等有关规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结合我县实际和与原交纳标准衔接的原则,我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按5%执行,现将有关前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包括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或者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二、各类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砖混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元;高层以下的框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7元;高层框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4元。
三、新调整标准交纳时间自本通知下发后,尚未交付使用的项目按新标准执行。
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工作。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